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黃詩涵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24-10-24 更新日期:2024-10-24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請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選填正確行業代號,以免因申報錯誤產生異常,而被列為選查對象。
中區國稅局說明,每年均有營利事業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不存在行業代號的情形,電腦系統均可勾稽異常,尤其是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申報,或是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之案件,國稅局須再向營利事業查證,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營利事業申報之行業代號不僅關連到計算所得額適用的利潤率,更可能因為填報的行業代號與進銷項等資料交查異常,被列為查核案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別為「茶葉批發」且淨利率達財政部頒定該業別之所得額標準,惟電腦勾稽發現申報之業別與其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不符,進一步查得該公司主要係提供餐食及飲品,核認實際屬「餐館、餐廳」業,經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帳簿憑證,乃按實際經營餐館、餐廳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4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按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避免因疏忽或存有僥倖心態誤報行業代號,如實際營業項目與稅籍登記不符者,應儘速向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核。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轉711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10/18業代號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所以營利事業務必誠實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是虧損,就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萬4千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盡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10/18
欠稅人小心!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規避稅捐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以確保稅捐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漏報101至103年度扣繳稅款及執行業務所得,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因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財產後,至113年2月尚滯欠1,400餘萬元。嗣該局發現A君為避免不動產遭第三人聲請執行,於104年3月以信託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母B君,此信託行為曾遭法院判處損害債權罪確定在案。該局為保全債權,於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確認A君與B君間不動產信託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又為避免A君於訴訟期間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該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隨即聲請執行,經法院就信託不動產查封後,A君感受到壓力,即主動聯繫該局繳清所欠鉅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捐,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面對訴訟之累。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10/17
帳戶大額異常進出小心成查稅對象
許多在網路上做生意的人,都會用銀行帳戶交割款項,但當銀行帳戶在短期內有巨額進出的異常現象。就要當心可能因此成為查稅對象了。
A君在甲銀行開設帳戶,被國稅局查到三年內,帳戶中竟有一萬餘筆,不特定人存入資金的紀錄,國稅局發現,A君是在網路上做生意,且未辦理營業登記,依查獲資料認定A君的營業額高過一千萬元,並補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令A君腦火的是,國稅局說,這三年內有11484筆資金以轉帳方式,存入他的帳戶,但國稅局只挑其中7292筆進行查核,並發問卷給這些帳戶持有人,詢問匯錢到A君帳戶的原因,這7292人中,有2497人回覆,其中多數指出,是因在網路上購買遊戲等產品,才匯到A君帳戶的。
從調查資料顯示,2497件回覆的案件,只占A君帳戶這三年期間全部轉帳案件11484件的21.74%(2497/11484),等於國稅局只調查二成的件數,就推定A君有在網路做生意,並要求A君提供帳冊供查,A君不提供,國稅局就依查到得資料推定A君的所得課稅。
A君不服表示,課稅是政府執行公權力,國稅局若認定納稅人有逃漏稅,應由國稅局負舉證責任。
國稅局指出,回覆的2497件中,有1602件的人指出,他們是購買網路遊戲及遊戲寶物等商品,才匯款給A君,比重為64.15%(1602/2497),另外,有733件表示是因在網路購買二手商品、以及直播商品,而匯錢到A君的帳戶,顯見A君有在網路大量經營商品的做生意行為,國稅局已盡查核責任。
雖然A君非常不滿,但法院還是支持國稅局的做法,理由是:按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在查稅時,受查的納稅人有義務提供相關的帳冊、文據供查核,如果納稅人不提供,國稅局就可按查到的資料,核定納稅人的所得課稅。法院判A君敗訴。
由於商業型態改變,網路上做生意人愈來愈多了,但做生意賺錢之餘,也須注意相關的稅務規定,以免因漏報被稅官盯上,產生損失。
財稅法令半月刊47卷19期
林文義
更新日期 : 2024/10/15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都想將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不過可別走旁道,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透過「三角移轉」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特定的第三人,再轉回給自己子女,透過假買賣、真贈與方式避稅,這都會被認定是迂迴移轉財產,而遭課徵贈與稅。這是近年來是查核重點,除可處以罰鍰,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國稅局解釋,所謂的「三角移轉」,就是個人將手中財產出售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給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贈與稅,近年來已將該財產移轉方式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一旦查獲以這種迂迴方式,實質將財產贈與子女,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將補稅並裁處罰鍰。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像是父子、兄弟姊妹及「姻親」,包括兄嫂、弟媳、妯娌、連襟,依民法規定,稱姻親者,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國稅局分享曾經查獲案例,老張(化名)2021年2月把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股權淨值約4,000萬元,全數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即在6月30日又把股票出售給老張的兒子小張。
國稅局表示,因為小張非常年輕,應無資力可支付巨額股款,經過查核,老張才坦承自己是聽到朋友分享,可以透過「三角移轉」把財產移轉給兒子,可以不用繳交贈與稅,最終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連補帶罰共處756萬元罰鍰,而甲公司因為配合調查與說明,因此僅按遺贈稅法處罰。
國稅局強調,若為情節嚴重案件,可能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幫助他人逃漏稅等,嚴重者將涉及刑罰,呼籲納稅人應避免以身試法。
另外,除了三角移轉避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也有父親賣房,請買方將價款直接匯到兒子的戶頭,這樣也會被視為規避贈與稅。民眾若有相關規避贈與稅作為,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才可加息免罰。
2024/10/08 01:09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請多加利用喔!
依財政部113年4月12日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14點規定,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以下簡稱營業稅報稅軟體)以信用卡繳納營業稅已可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但需注意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現行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等3種方式,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報稅軟體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申報資料相關欄位如發生邏輯性錯誤可透過系統自動檢核功能發現並即時更正,且繳稅管道也更加多元,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以網際網路完成營業稅申報時,可於營業稅報稅軟體列印有網路申報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國內營業人網路申報繳納狀況查詢」頁面(路徑: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網路申報繳納狀況查詢),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簡化密碼確認申報狀況,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 陳燕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更新日期:2024/07/15
公司營收藏進老闆帳戶補稅罰款,還恐涉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底上路後,各地區國稅局已將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列入查核重點;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高達4,000餘萬元,除補稅外,還將處罰。
北區國稅局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除了逃漏稅外,還要加上一條罪名。
官員解釋,新制上路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發現情況不對,就會通報國稅局,因此,國稅局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近期屢屢查獲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逃漏稅案件。
官員表示,近來查獲的案件多屬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的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0筆,金額合計4,000餘萬元,其中68筆是他人頻繁存入,帳戶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
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
官員說,營業稅部分,須補稅200萬元,罰鍰部分最高可處100萬元;但後續還有營所稅部分要補稅及處罰鍰。
官員說,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因此,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進而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2017/11/08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
公司營收藏進老闆帳戶補稅罰款,還恐涉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底上路後,各地區國稅局已將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列入查核重點;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高達4,000餘萬元,除補稅外,還將處罰。
北區國稅局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除了逃漏稅外,還要加上一條罪名。
官員解釋,新制上路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發現情況不對,就會通報國稅局,因此,國稅局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近期屢屢查獲利用人頭帳戶或外圍帳戶逃漏稅案件。
官員表示,近來查獲的案件多屬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的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0筆,金額合計4,000餘萬元,其中68筆是他人頻繁存入,帳戶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
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
官員說,營業稅部分,須補稅200萬元,罰鍰部分最高可處100萬元;但後續還有營所稅部分要補稅及處罰鍰。
官員說,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因此,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進而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2017/11/08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