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法規】
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相關解釋函令】彙總
辦理員工伙食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業務檢討會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5/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供員工使用之衛生紙等物品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供施工人員住宿或辦理工務之租金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1/07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
營業人組設球隊支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組設球隊對外參加活動,符合倡導運動,培育運動人員,提昇運動水準政策,亦可提昇公司知名度與商譽,促進產品之銷售,其有關球隊之支出,應認屬與公司業務有關,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
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本部79/05/12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890453794號函)
對外國政府捐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主旨:○○公司購買警用汽車20輛及機車50輛贈送○○政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請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之規定扣抵銷項稅額乙節,未便同意。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對政府捐獻者」進項稅額准予扣抵之規定,係指對我國政府之捐獻,尚不適用於捐獻外國政府之情形。(財政部84/07/24台財稅第841638263號函)
公司支付外國派遣來華提供技術協助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扣抵。
××公司依約支付日商○○派遣來華技術人員在華提供技術協助期間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日商之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屬該公司之旅費支出,尚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規定之適用,至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4/09/19台財稅第841647467號函)
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6/09/25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
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
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11/06台稅二發第7576667號函)
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主旨:○○中心所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中心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已包括講師費、講義教材、文具費及餐費等成本,並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則為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餐費,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交際應酬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宴客,可照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主旨:○○中心所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中心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已包括講師費、講義教材、文具費及餐費等成本,並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則為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餐費,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交際應酬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宴客,可照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93/0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購買之小客車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乙案,請查明參照本部88/0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0/03/ 09 台財稅字第0900451682號函)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88/ 02/25 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
購置員工工作服工作鞋之進項稅額扣抵釋疑。
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答復: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財政部賦稅署75/0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員工康樂活動旅行生日禮物慰勞品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員工惜別茶會其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公司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
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之租金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財政部賦稅署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函)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修正本函,刪除「租金、」文字)(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4/30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
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其油料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有限公司之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8/09/11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之修理費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車輛之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參照本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規定,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88/03/11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
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他人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主旨: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訂有明文。惟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尚非自用。(財政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
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除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外其進項稅額准扣抵。
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為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又本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財政部79/07/04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
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本案○○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1/01/09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
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主旨: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
進口供銷售之未領牌照汽車轉供教學研究用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公司所屬分公司進口供銷售未領用牌照之小汽車轉供教學研究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9/11/02台財稅第790305086號函)
小客車租賃業購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
主旨: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購買供出租使用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扣抵其銷項稅額。說明:二、小客車租賃業所領之小客車號牌,依公路法規定在公路汽車運輸分類上係屬營業汽車之一種,並在行車執照上蓋有「租賃小客車」戳記,係屬營業上使用,並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349891號函)
因業務需要支付乘人小汽車修理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因營業上之需要,所支付乘人小汽車之修理費,其進項稅額既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應准其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0/11/30台財稅第800453828號函)
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其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核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5/03/14台財稅第851899022號函)
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一、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二、 本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自即日廢止。(財政部99/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令)
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財政部賦稅署111/ 01/ 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利事業投資所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主旨:營利事業不論專營或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核非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專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賦稅署76/04/04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目前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公司(編者註: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如向外國之事業購買勞務,應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計算報繳營業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7/09/01台財稅第770118670號函)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售額。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賦稅署79/04/18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土地之營業人,其因開發土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賦稅署80/10/11台財稅第800382378號函)
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免辦調整。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財政部賦稅署82/11/18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俟次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財政部賦稅署85/04/17台財稅第851901914號函)
年度中成為兼營者於調整不得扣抵比例時免計以前月份金額。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修正條文於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營業人因銷售該條項款免稅貨物而自84年3月起成為兼營營業人者,該年底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時,其1至2月份之進銷項金額免予併入計算。(財政部賦稅署85/03/06台財稅第851897305號函)
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則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財政部賦稅署85/08/29台財稅第851915516號函)
兼營營業人籌備期間所付進項稅額可於辦妥登記後按比例調整扣抵。
兼營營業人於籌備期間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依本部80/02/12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規定,於辦妥營業登記後辦理申報扣抵,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財政部賦稅署86/05/ 22 台財稅第861897753號 函)
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能提前申報扣抵。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 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 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 76 年 1 月 14 日台財稅第 7519142 號函、77 年 9 月 17 日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 及 87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第 871932948 號函。(財政部賦稅署107/08/29 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函)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財政部賦稅署82/02/ 19 台財稅第821478431號函)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財政部賦稅署82/02/ 19 台財稅第821478431號函)
售貨予租賃公司再分期付款買回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申報扣抵。
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系爭貨物,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准予參照本部87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71954410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二、租賃公司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系爭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系爭貨物之營業人取具該紙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 97/06/10 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
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購買菸酒得以進貨統一發票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文字) (財政部賦稅署 92/06/19 台財稅字第0920454016號函)開立公司還是行號比較好?
相信許多創業者都曾疑惑開立公司還是行號比較好。公司行號差別不少,對稅率、資本額、營業風險等都會有影響,需要多方考慮或諮詢專業人士的建議。因此整理了公司行號之間的差異,解決您行號轉公司可行嗎、行號資本額多少等疑惑,以供有需要的創業者參考。
下表為公司行號的差異表格比較,從營業範圍、股東人數、投資保障等面向解析兩者的不同,讓您能進行全方位的考量:公司跟行號怎麼選?那個對我比較好?
公司包含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較有規模,行號就是企業社,規模比較小。建議除非是未來不會有擴大經營規劃的,或月營收小於20萬的店家,而且是一個人獨資經營的以外,否則一律都建議成立公司比較好。
因為公司的名稱具有惟一性,公司出資者可以一人變多人,也可以多人變一人,行號不能;有限公司未來可擴大為股份有限公司、可招募投資資金,行號不能;公司在銀行融資上也比行號容易;成立公司比成立行號的優點多。
會計師簽證介紹說明
會計師簽證,分為資本額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各種簽證的使用時機不相同。我們將「簽證的差異」,適用法規說明如下,讓您瞭解會計師簽證的差別。
資本額簽證
公司法第7條
1.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2.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公司法第387條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財務簽證
財務簽證,正式名稱為「財務報表查核報告」,通常稱為「財簽」,是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評估財務報表是否適當地反映出公司真實營運狀況的一種服務。
公司法第20條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4種常見須辦理財簽情況: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公告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
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稅務簽證
稅務簽證,正式名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通常稱為「稅簽」,是為了讓國稅局能信賴公司報稅之正確性,而請會計師做簽證,幫國稅局先確認公司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是否皆依稅法規定申報,並已取得稅法所要求的憑證,藉以減少國稅局親自查核所需耗費之人力物力,此謂稅簽。
所得稅法102條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